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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

 

协会章程  


遵义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遵义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英文译名为Zunyi Municipal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Association,缩写:ZBD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遵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家居、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检测、科研、培训、教育等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对本团体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监督管理,倡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培训,表彰先进,调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遵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南宁路。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本团体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以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行业管理与政策宣传,开展行业调研并反映诉求;制定行规行约与团体标准,推进行业信用和自律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提供行业咨询,受理装饰装修投诉纠纷工作;开展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评优表彰等活动,推动行业质量提升;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依法开展符合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以上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建筑装饰装修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本团体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并有能力缴纳会费;

(六)个人会员为热心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并有一定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并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会员如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将不再向其提供相关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能够正确履行职权,维护本团体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但遇紧急决策、关键人事变动、法定责任触发、突发事件应对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能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所有理事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负责人中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名誉会长及名誉副会长。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并将完成情况上报。

(五)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委员会、中心等内设或分支机构,均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安排部署的工作;

(二)讨论和决定本团体日常事务;

(三)提议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听取内设机构的工作汇报;

(四)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

(五)提议任命、增补或撤销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审议提交的议题或需要提交表决的事项;

(八)对涉及本团体重大资产购置及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建议并报理事会审议;

(十)本章程规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会长或秘书长可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参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事或监事代表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会议可以通过微信群、腾讯会议等线上会议方式进行。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七条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2/3理事参加会议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法定要求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26115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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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电话:0851-28222117  手机1:18984217707,手机2:15761619376,手机3:18185202354(工作日上班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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