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遵义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遵义市建筑装饰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起,由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家居、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培训、教育等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规范性和行业性。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行业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接受群众对行业方面的投诉,处理活动中的纠纷,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监督管理,倡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表彰先进,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遵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街大井坎5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管理;
(二)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评比表彰、职称社会化评审、专项政策法规落实并受理遵义市建筑装饰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等各项工作;
(三)制订行业发展规划,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四)把优质服务放在首位,使会员最大限度受益。积极搭建多种形式的平台:加强与政府沟通探讨;加强分支机构的服务;加强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材料集采平台;推广创意设计、科技进步和绿色建筑;推动信息化建设等。组织开展有利于会员与行业相关的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沙龙论坛、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五)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六)建立并完善长效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岗位取证、从业资格和人员继续教育等业内各类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编写相关教材及技术资料;促进从业人员树立高尚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技能水准,提升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七)提升协会宣传工作质量,开展建筑装饰研究;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团体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制订规范行业的管理办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装饰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九)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如条件具备可开办与建筑装饰有关的经济服务实体。
(十)支持、推动县区组织建筑装饰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认可遵义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并提交入会申请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通过;
(三)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积极配合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调整和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表决通过调整和增补理事;
(六)表决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处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人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根据政策文件要求及本行业实际情况,本会不予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补选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3日第三届第一次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遵义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015年11月13日